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4673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4673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3月23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出台《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行。修订后的《条例》确立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框架,特别是在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完善粮食流通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增加了条款,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主体违法成本。无论是处罚条款、还是处罚标准,与原《条例》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粮食流通执法工作急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21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基准制度》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按照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基准制度》草稿后,通过网站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各地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企业及公众意见。同时,印发给与省储备粮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获得通过,风险评估确定为低风险。

  二、主要内容

  《基准制度》共二十一条,并制定《吉林省粮食流通自由裁理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基准制度》概括起来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粮食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适用情况。二是明确了粮食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等处罚的条件及适用情况。三是明确了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不当时,应按《基准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标准》对《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确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一是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了粮食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了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三是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具体规定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仓储条件规定、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三、政策亮点

  规范粮食流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进一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促进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化,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有利于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强化处罚力度,能够防止不符合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粮食经营者权益。打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能够有效落实惠农政策、保护农民利益,为粮食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四是有利于提高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水平。把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情形上升为规则,将有力推动粮食流通执法水平的提升,不断增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

 

  原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