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卫职健发〔2021〕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吉林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和《“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行政主导,合理规划。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和协调推动作用,明确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功能定位和重点任务。
预防为主,提升能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突出重点,服务民生。围绕职业病防治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服务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创新发展,完善体制。强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强化运行管理和评估,促进职业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
三、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作用,明确各级各类技术机构功能定位,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采取分步实施、分段完成的基本建设思路,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服务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到2025年,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并向乡镇(街道)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学科及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测评估、工程防护、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满足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四、建设布局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主要由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三类技术支撑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
(一)完善全省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由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病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任务。
1.省级技术支撑机构。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全省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事故应急处置、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以及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工作,并加强质量控制及各类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
2.市(州)级技术支撑机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市职业病防治院),承担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情况汇总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报告和监测数据审核、人员培训、质量控制。
3.县(市、区)级技术支撑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技术支撑机构收集职业病监测评估相关数据、职业病报告与审核等任务。
(二)建立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以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为主体,联合吉林大学、吉林建筑大学、吉林化工学院、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吉林轻工设计院、吉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中国一汽工厂设计院、吉林省地方病一所、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危害治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省职业病防治院建立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设置粉尘、毒物、噪声、生物因素和电离辐射等危害工程防护技术及个体防护用品性能研究场所,并开展相应工程防护技术研发,承担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护工程设计、工程控制技术和装备、工程治理、个体防护等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技术评估和技术指导。
吉林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针对粉尘危害开展减尘、降尘、抑尘、除尘等技术研究;针对毒物开展监测、清除、降解及净化等毒物危害治理技术研究;针对噪声进行隔声、消声、减振等技术研究;针对生物因素进行消杀、灭活、隔离等技术研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验证、筛选、优化并推广应用。开展省内作业工人的护听器、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用品适合性检验,评估个体防护用品的实际防护效果。开展放射性测量、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毒理及生物效应、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含放射性产品监测、个体防护、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核辐射卫生应急等标准研究和技术研发、筛选、推广、应用。
(三)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职业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作用,构建“省-市-县”并向重点乡镇(街道)延伸的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网络,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省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依托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市(州)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依托同级职业病防治院(所、职业病专科医院)或具备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条件的综合医院(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牌子),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技术支撑。职业病救治任务重的县(市、区)应依托同级综合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职业病防治院(所),开展职业病救治康复等工作。全省尘肺病患者超过100人的乡镇(街道)应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进一步提升能力,建设尘肺病康复站、点,开展尘肺病患者康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乡镇(街道)整合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的能力,成立职业病诊断、救治医联体,前移服务端口,提升本地区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支撑机构。依托省职业病防治院建立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基地,设立职业健康体验馆,负责全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承担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及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诊断医师、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人员、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技术人员和全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培训以及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省职业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
(五)支持相关机构参与技术支撑工作。支持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及有关康复机构,积极参与技术支撑。支持企业设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及组织发挥专业优势,提供多样化的技术支撑。
五、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明确各类技术支撑机构的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任务,支持、指导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参照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3),加快推进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类技术支撑机构要明确承担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工作职能的内设部门(单位),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工程技术、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才培养。各市(州)、县(市、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应设立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科室(所)。省、市级支撑机构应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做好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培训。依托省职业病防治院,建立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加强职业健康学科建设,增设职业卫生工程等课程,探索培养“职业卫生+工程”和“临床医学+职业卫生”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基础设施和工程防护及治理能力建设。各类技术支撑机构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加强工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车辆,尽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突出粉尘、毒物、噪声和电离辐射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加强工程防护、个体防护技术创新和突破,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并加强省内外、国内外先进、适宜技术的筛选评估。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基础上,引导培育一批集关键技术研发、防护装备设施生产制造于一体的骨干企业。同时完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机制,及时推广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成果转移转化的综合示范。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快推进设备设施补缺、更新,建立功能先进的实验室、测试平台或研发基地。
(三)提升政策研究和科研能力。省级各技术支撑机构要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增强政策研判和评估能力,为科学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和防治策略提供依据;推动将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和救治、检验检测、在线监测、应急处置、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纳入各级科技专项;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深化产学研融合,突破急需急用防护技术的“瓶颈”。各市(州)应积极探索建立化工园、开发区、科技园等园区职业病防治综合示范区。
(四)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能力。省级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要提升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能力,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全覆盖”检测能力和化学品毒性鉴定能力;通过机构资质认定及盲样考核等,增强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职业医学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作用,针对工作场所中毒理学资料不全、有安全隐患、使用量大的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健全提升市、县两级技术支撑机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及检测、实验室分析能力,逐步实现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作业人群生物学监测同步采样。依托现有监测评估机构分区域建设一批省级职业健康重点实验室。
(五)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的技术支撑能力。省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要着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综合能力,增强远程会诊、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能力。市(州)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完善条件并加强相关能力建设,能够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任务。尘肺病、化学中毒等医疗救治任务重的县(市、区)应当单独设立或与有关医院共建相关救治专科、基地或中心,其他地区要明确职业病救治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任务。
(六)提升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水平。依托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现有的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统筹衔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监测、工程防护、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技术支撑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共享和在线管理的“一网通”功能,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效率及水平。各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一网通”作用,增强信息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利用能力,实现与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互联互通。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省际协商合作,加强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交流学习与技术共享,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与探索研究。加强与工业化国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夯实基础研究,逐步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将其纳入同级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或部署,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相互协调、同步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推动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与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基本建设、财政投入、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管理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运行管理,建立技术支撑机构管理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体系建设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
2.省级技术指导中心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
3.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