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卫审批发〔2017〕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东丰县、抚松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卫生计生局: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做好我省保健用品的审批及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深入领会条例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学习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培训。
二、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市(州)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市县)负责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三、根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要求,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审批工作。批准文号为:吉卫健用字[20XX]第XXX号。
四、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承担保健用品的检测工作。
五、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保健用品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保健用品咨询到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卫生计生委窗口”。 咨询电话:0431-82752867。
附件:1.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3.《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
4.吉林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