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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xxgk.jl.gov.cn/szf/gkml/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两种形式。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吉林省档案馆,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7701号)电话:043180511112,查阅时间:冬: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30――16:00,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30;

(三)公开时限

  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在公开渠道未查询到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综合大楼1413室,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905516/88906681

  传真号码:0431-8890654324小时自动接收,工作时间答复)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地址:461388065@qq.com

   微信公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JLDRC_GOV)

   公众号二维码:

(三)申请的渠道

  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问题。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xxgk.jl.gov.cn/szf/gkml/,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箱:461388065@qq.com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后,请拨打本指南中的联系电话进行确认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受理

  本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监督http://xxgk.jl.gov.cn/xxkh/向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电话0431-88906665。

  

  

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