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直观和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22〕1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为做好《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质量激励政策,优化评选规则,更好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我省组织起草并印发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先后2轮向中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均达成一致,并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等程序。10月24日经十四届吉林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3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九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对吉林省质量奖的设立依据、执行标准、评选周期及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对成立吉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下设办公室与评审专家组作出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对吉林省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条件作出规定。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对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部门推荐及资格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对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的程序及评审专家组、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与主要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章 表彰。对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表彰程序及补助经费方式作出规定。
第七章 宣传推广。对参与评选的各类主体在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成功经验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对参与吉林省质量奖申报的主体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第九章 附则。对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奖项设置上。分为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其中,吉林省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
二是奖项有效期上。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有效期均为 5年。有效期满后,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 吉林省质量奖。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 效期内重复申报吉林省质量奖,但不再次重复授予吉林省质量奖 提名奖称号;有效期满后,如再次申请参与评选,可被再次授予
三是奖项认定领域上。鼓励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吉林省质量奖。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