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
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明确我省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推动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省医保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7章59条。
第一章为总则(1-4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原则、范围及责任分工,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及经办机构工作责任。
第二章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5-17条),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并明确了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管理相应规定。
第三章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18-32条),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章为经办服务管理(33-41条),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
第五章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42-53条),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54-56条),区分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第七章为附则(57-59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制定长护协议范本和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