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吉安委办〔2026〕82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国家专业队)是由应急管理部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目前,我省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和财政部正式命名的国家专业队有三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白山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国黄金)延边队、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吉林石化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2〕12号)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124号)要求,加强国家专业队建设,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后续命名的我省国家专业队建设按照此通知执行):
一、加强队伍共建共管机制建设
国家专业队由应急管理部与队伍属地人民政府、依托单位三方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发挥职能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国家专业队建设和管理,协调属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依托单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出台加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文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督促依托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和加强装备建设管理。
属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国家专业队资金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国家专业队参加事故灾害救援时,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属地政府要吸收国家专业队负责人作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充分借助国家专业队在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特长,支持和帮助国家专业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专业队依托单位要做好队伍建设的保障工作,切实担负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完善队伍组织机构,配齐、配足各类救援人员,保障队伍人员薪酬待遇,维持队伍稳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执勤、装备物资储备、训练演练的场地需求。依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救援装备的持续投入和正常运行维护,保障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在国家专业队开展事故灾害救援时,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加强队伍调动指挥机制建设
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依托单位组织实施国家专业队在本省调动管理,调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依托单位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动国家专业队出动救援,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的通知》(交办公路〔2025〕64号)要求,指导国家专业队及时将任务车辆相关信息录入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共同做好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按照“谁调动、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根据救援命令参与应急救援的国家专业队所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当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按照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加强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专业队要加强队伍政治建设,坚持党对国家专业队的领导,坚持把支部建在救援中队,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机制,依托单位党组织有关同志兼任国家专业队“第一政委”,“第一政委”的任命及调整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定期开展国家专业队标准化考核,全面提高国家专业队标准化建设水平。国家专业队要通过建立应急响应快速启动机制、强化救援理论和业务培训、定期开展训练演练、落实现场救援安全技术制度规范、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装备等工作,提高队伍快速出动、生命搜救、现场实战、救援协同、战勤保障等方面的应急救援能力。
四、加强队伍职业保障政策建设
依托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持国家专业队建设,保障队伍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费用支出,组织救援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救援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关注救援人员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服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国家专业队依托单位,推动国家专业队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