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3.采伐限额执行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国家和省关于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编限单位可以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和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按照各地制定的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分配集体(个人)采伐指标。
5.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6.编限单位要在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配)、调查设计、木材生产和采伐管理等环节留有余地,充分考虑数表、设计、生产等方面的误差因素进行综合控制,严禁超限额采伐。
7.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依据案件查处结果,将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从当年及下年度采伐限额相对应的采伐类型限额中扣减;采伐类型限额不足的,可以跨森林类别、采伐类型、起源、权属限额扣减。
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管理
1.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要进行调查设计。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
2.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认证,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3.调查设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调查设计人员名章。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含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等)、森林经营局、国有林业局等由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直国有林业局及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由省林业厅核发。
4.采伐调查设计资料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要资料,必须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与调查设计系统》完成。采伐调查设计资料要由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调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5.采伐调查设计资料的有效期限为两年(24个月),超过有效期要按规定重新进行调查设计。
6.集体(个人)林的调查设计可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简易设计。
7.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调查设计由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三、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1.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现行的管理权限进行核发,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
3.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与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采伐调查设计资料;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采伐有害生物灾害林木,要出具上报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系统》发生和灾害数据,提供《林业有害生物林木采伐专家鉴定意见》;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按相关规定提交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的相关文件(批件)。采伐非林地上林木提交的资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4.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5.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期限一般为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 不准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内因故需要延期采伐的,要申请办理延期采伐手续。延期采伐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发证机关制定。
6.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必须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与调查设计系统》;国有林业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发证人员名章。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含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等)由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8.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调查设计等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由发证机关集中销毁。
9.集体(个人)林的采伐审批,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四、林木采伐作业管理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木采伐要进行伐区拨交。在采伐作业前,林场向采伐作业工队或采伐者进行现地拨交,并向采伐者交代小班四至、采伐木标志及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
2.林木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调查设计及有关规定实施。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木采伐作业要进行山场检尺,当采伐量、出材量有一项达到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时,要终止采伐作业。
4.在伐除架挂木、砸伤木、迎门树时,要保留相同数量的应伐木,并做好记录备查。
5.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作业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采伐作业期间,生产部门要经常深入采伐作业现场,指导作业者按设计采伐;资源部门要适当进行抽查;监督部门要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林场要指派专人跟班指导、检查及监督采伐作业。各部门及林场在指导、检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终止采伐作业。
6.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作业要进行公示。采伐作业前,要在伐区(采伐地点)周边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蓄积等进行公示。
7.集体(个人)林木采伐作业的伐区拨交、山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8.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伐区清理(清林)本着伐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伐后满足造林作业要求的原则进行。
五、林木采伐质量检查验收
1.林木采伐质量检查验收分为采伐前的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采伐后的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质量检查验收按照《吉林省林木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2.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发证机关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前,要对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比例要达到调查设计小班数量的3%以上。其中,对国有林业局调查设计质量的检查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对所属林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的比例要达到调查设计小班数量的5%以上。
省林业厅派驻各国有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驻在局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的比例要达到调查设计小班数量的3%以上。
发证机关、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调查设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小班,要要求调查设计单位按规定重新进行调查设计。
3.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发证机关对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比例要达到采伐作业小班数量的3%以上。其中,对国有林业局采伐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对所属林场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比例要达到采伐作业小班数量的5%以上。
省林业厅派驻各国有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驻在局采伐作业质量检查的比例要达到采伐作业小班数量的3%以上。
发证机关、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小班,要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和处理。
4.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派驻各地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包括采伐调查设计、采伐作业质量及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等)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林业厅提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六、其它
1.要建立《林木采伐作业管理台帐》,对设计、审批、采伐、验收等情况进行记录,为日常管理、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和调整森林资源档案等提供依据。
2.采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木,除按本规定进行管理之外,相关森防检疫机构应当与有关的监管部门协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3.森林资源消耗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进行统计,县(市、区、局)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直属各有关单位经驻地(局)专员办审查后,于翌年3月底前报省林业厅。
4.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可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