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度实施背景和目的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期落实到位。”为全面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举措》,明确提出“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建立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减轻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用工成本,维护和保障女性生育权益,更好地维持女职工生育期间岗位稳定。
二、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适用对象为2025年1月1日之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全面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事业单位除外。
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2025年1月1日之后落实我省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政策;
二是为生育女职工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支持180天产假政策落实。
四、申请流程和需要材料
生育假期成本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年申请一次,在每年9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以登记注册地为准)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原件、女职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女职工社保、医保缴费证明(可通过社保、医保系统查询打印)等材料,并填写《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审批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或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及时审核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女职工生育、产假落实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资金发放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卫生健康委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全省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需求申请函,省财政厅根据所需资金额度足额列入下年度预算,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提前下达方式拨付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次年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额度申请,并做好惠民惠农监管标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对公账户。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拖欠、抵扣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