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1-0205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1-0205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省委组织部牵头,明确了15个贫困县60岁以上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省委组织部从落实脱贫攻坚人才支持计划角度,会同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对全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情况开展调研。2016年9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7号),明确: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照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将贫困县60周岁以上村医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扩大到全省范围,着力解决村医养老问题。

  二、《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座谈。在初步形成了《暂行办法》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深入梅河口市、镇赉县,调研了解乡镇卫生院对发放村医养老补助政策的意见、建议。听取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养老补助政策的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部分市州基层卫生处(科)长、15个贫困县市有关负责同志参会,听取各地对《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了解贫困地区村医年龄结构。从各地发言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办法》出台,能体现政府对村医群体的关注和支持。文件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调研和座谈过程中各地提出的好的意见建议。

  三、《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总体思路是结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同时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岗位(离开村卫生室)。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对象和审核确认。对全省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月予以发放养老补助。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身份、年龄、在岗离岗和在农村服务年限进行审核。二是明确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三是明确资金筹集和发放补助。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人数、标准及资金负担比例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补助对象信息档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按月统一发放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补助发放名单,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四是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每年12月底前,各地对全年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因离世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严禁虚报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补助资金。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监督措施,对违反政策和有关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明确补助发放时间节点。乡村医生在岗认定时间节点为吉办发〔2016〕47号文件下发之日(2016年9月14日)。全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自2017年开始发放,2016年9月-12月养老补助在2017年一并补齐。2017年,养老补助按月发放。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