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29日,吉林省卫生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吉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多年来,我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蓬勃发展,为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巨大作用。2008年起实施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免疫疫苗由8种扩大为11种。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免疫规划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免疫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儿童免疫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降至历史较低水平。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卫生厅根据《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多次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完成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经省财政厅会签,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暂行规定》出台,对于我省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受种者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门诊中,接种免疫规划或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述六类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也就是说,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接种后所发生的反应并非都是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的确定。
补偿项目的确定,是起草《暂行规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我们重点学习借鉴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出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费、死亡补偿费等。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算标准和分档分级的确定。
1.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病例,给予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补偿年限为15年。
除以上补偿经费外,不再另行补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2.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给予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应的伤残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0.1。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经济补偿金额=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对残疾病例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不再另行补偿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1)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
(2)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3)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4)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5)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6)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7)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
(8)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9)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10)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3.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经费包括:
(1)医疗费:指与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凭据给付。
(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照计算。陪护误工费=当事人发病当年吉林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陪护天数。
(3)交通费:在治疗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相关疾病期间受种者及陪护人员(2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支付(出租车票、机票不包括在内)。
以上补偿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程序。
受种方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认定是异常反应的可向疫苗接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诊断(鉴定)结论一年内不提出补偿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附件:《吉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