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3〕7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吉林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7日
吉林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差异化动态监管,提高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筑牢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的底线,按照生态环境部《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以下简称《规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突出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推进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强化尾矿库重大环境风险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做到“应调尽调”“应管尽管”,有力有效落实尾矿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升尾矿库环境监管效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分级、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动态环境监管;坚持突出重点、精准防控,集中力量优先抓好环境风险突出的尾矿库;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和实施。
三、工作任务
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管理工作分为:纳入环境监管清单、调整环境监管等级、调出环境监管清单三种情形。
(一)纳入环境监管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规程》测算划分其环境监管等级,纳入环境监管清单:
1.当年新投入运营的;
2.日常监管中发现未纳入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防污措施缺失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尾矿存在发生渗漏、扬散、流失等风险,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造成潜在污染的。
(二)调整环境监管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调整环境监管等级:
1.环境监管评价指标(包括尾矿库等别、环境风险控制情况、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尾矿库入库形式、有无责任主体、运行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经重新测算需调整环境监管等级的;
2.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应急预案中相关措施未落实,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应调高其环境监管等级;
3.经有关部门通报或企业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调高其环境监管等级;
4.经专家研判需提高环境监管等级的。
(三)调出环境监管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调出环境监管清单:
1.未投入运营的;
2.尾矿(砂)已全部清运的;
3.2022年7月1日前已纳入环境监管清单,所属矿种类型为C类且环境监管定性分类为Ш类的,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复垦复植的;
(2)已改作他用,现场基本无裸露尾矿(砂)的;
(3)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环境的。
4.2022年7月1日前已纳入环境监管清单,所属矿种类型为C类且环境监管定性分类为Ⅱ类的,尾矿库及其附属设施不存在污染物渗漏、扬散、流失等风险,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地下水水质不超出上游监测井水质或区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经专家评估无环境风险或环境风险可接受的。
5.其他类型尾矿库申请调出环境监管清单,需封场(闭库)后,连续两年没有渗滤液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且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上游监测井水质或区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经专家评估无环境风险或环境风险可接受的。
四、工作程序
尾矿库符合纳入环境监管清单、调整环境监管等级、调出环境监管清单情形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尾矿库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填写《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乡(镇)情况说明等), 报送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实或专家研判等形式逐库审核后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抽查复核或专家审议等形式,确定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汇总发生变更的尾矿库信息。
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尾矿库动态调整现场核实信息、照片、监测报告、闭库或销号公告(通告或通知)、专家评估意见等资料留档备查。因历史原因无法收集尾矿库相关资料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说明相关情况。
五、时限要求
(一)当年新投入运营的尾矿库,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尾矿库投入运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需纳入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拟调整环境监管等级的尾矿库,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拟调出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设区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加强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审核并提交《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情况表》 ,根据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全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加强监督管理。
(二)严格监督管理。结合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各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审核,确保调整工作依法合规;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不予调整清单并进行全省通报。
(三)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各设区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并根据排查问题清单,结合日常排查治理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实施“一库一策”治理,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完成时限以及后续管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及时有效推动治理工作落实。
(四)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尾矿库环境管理台帐实行“一库一档”治理,包括尾矿库基本信息、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其中,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表及排查问题清单、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方案、尾矿库治理成效核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内容,要按照排查治理内容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环境管理台帐。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染污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尾矿库环境管理台帐和尾矿台帐。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各地尾矿库主管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调整工作,做到辖区内尾矿库“底数清、情况明、管到位”,有效防范和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
附件: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管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