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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19-07631
分      类: 人事管理;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吉人社字〔2019〕5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19-07631 分      类: 人事管理;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吉人社字〔2019〕5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

  吉人社字〔2019〕55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以下简称“人才18条政策”)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在吉林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重点聚焦我省战略产业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评选出在我省工作、创业的各类紧缺型和创新创业型人才。

  二、评定范围和条件

  按照人才业绩和贡献、行业和社会认可不同,将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五个层次。

  (一)评定范围。

  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省外引进(含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的人才;

  2.“人才18条政策”出台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且在合同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评定基本条件。

  申请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3.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4.A层次人才无年龄限制;B、C、D层次人才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60周岁,E层次人才不超过50周岁,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三、评定方式和程序

  (一)评定方式。按照人才业绩成果情况,可分为材料评定和评审认定。

  1.材料评定。人才奖项或称号能够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可采取材料评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能够客观反映人才实际情况;提供的材料必须为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应采取评审认定;提供的材料必须为原件。

  2.评审认定。不满足材料评定方式的,或提供的材料不能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应采取人才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认定。

  3.评定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定组进行评定。

  (二)评定程序。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请常年受理。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人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上报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1)《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

  (2)业绩贡献证明材料;

  (3)户口簿(护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在省内工作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等)。

  2.审核评定。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并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3.公示及备案。由同级人社部门对经评定符合我省政策支持的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相关待遇,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考核与管理

  (一)人才所在单位每两年对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同级人社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同级人社部门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评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吉工作的可自动延期。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达到更高层次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评定;对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方案所列人才评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从调整出管理名单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三)评定的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评定申请:

  1.弄虚作假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2.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4.其他应当撤销资格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经评定的人才,按“人才18条政策”标准及时兑现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五年发放,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剩余年限少于五年的,根据实际剩余年限按比例发放。

  (二)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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