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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结合省民委(宗教局)工作实际建立此项工作制度。

  一、申请登记

  (一)依申请公开的渠道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业务进行咨询。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民委(宗教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窗口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mwbgs@163.com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将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后发送。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依申请公开的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省民委(宗教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窗口提交公开申请的,以相关处(室)、单位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或函件方式书面提交公开申请的,以相关处(室)、单位签收之日并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来省民委(宗教局)口头或书面提交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依申请公开备案登记

  依公开申请件统一交由委(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备案登记编号。

  二、审核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拟公开资料内容、答复意见等进行认真审核,涉及到法律法规或行政复议的需征求省民委(宗教局)法规处意见,涉密的应征求省民委(宗教局)保密机构意见,审核完成后方可予以公开回复。

  三、办理

  (一)通过三种方式采集到的依公开申请件统一交由委(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备案登记编号。

  (二)经登记编号的依申请公开件由委(局)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职能,转交责任单位具体办理。

  四、答复

  (一)责任处(室)、单位接到委(局)办公室转交的申请件后,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联系沟通,确定申请时间并进一步了解意图,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确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办理完成后,责任处(室)、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进行销号。

  五、归档

  委(局)办公室负责拟申请件的归档管理。责任处(室)、单位答复完成后,在留存相关资料的同时,将申请人申请及办理过程和结果形成的文字资料(复印件)统一交由委(局)办公室专人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附件: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