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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10N/2024-03486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10N/2024-03486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政策解读

 

现就《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首次违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予处罚。《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法〔202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首违不罚”的规定,规范建立“首违不罚”清单。省教育厅结合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家长、教师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首违不罚”清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清单》主要内容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明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是对学校(含幼儿园)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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