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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3-02699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 吉发改审批〔2023〕10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3-02699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 吉发改审批〔2023〕10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改审批2023101

大安市发展改革 

  《关于申请审查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请示》(大发改城字﹝202333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9-220874-04-01-702161)总投资254977.93万元,总用地面积297012.12平方米,建筑面积105166平方米主要建设20000Nm3/h空分制氮装置、46000Nm3/h电解制氢装置、18×104t/a合成氨装置、60000Nm3储氢装置,配套建设220kV总降变、冷冻站、脱盐水站及循环水站、中心控制室、火炬等辅助生产设施,食堂及倒班宿舍、办公楼等生活办公设施。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14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16075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5473万千瓦时液化石油气约244吨计入白城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空分装置采用自洁式空气过滤器常温分子筛吸附净化技术双级精馏工艺合成氨装置采用低压氨合成技术;储氢装置放氢过程应采用碱液余热加热;所有变电所10kV及0.4kV母线上均应设置无功补偿装置,且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电解槽前侧应采用有载调压移相整流变压器或IGBT型式整流器;照明灯具选用LED灯照明电源线路采用三相平衡供电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计量装置散热器设置温控阀室外采暖热水管道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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