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发改审批〔2023〕101号
大安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的请示》(大发改城字﹝2023﹞33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9-220874-04-01-702161)总投资254977.93万元,总用地面积297012.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166平方米,主要建设20000Nm3/h空分制氮装置、46000Nm3/h电解制氢装置、18×104t/a合成氨装置、60000Nm3储氢装置,配套建设220kV总降变、冷冻站、脱盐水站及循环水站、中心控制室、火炬等辅助生产设施,食堂及倒班宿舍、办公楼等生活办公设施。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14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16075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5473万千瓦时,液化石油气约244吨。计入白城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空分装置应采用自洁式空气过滤器、常温分子筛吸附净化技术及双级精馏工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低压氨合成技术;储氢装置放氢过程应采用碱液余热加热;所有变电所10kV及0.4kV母线上均应设置无功补偿装置,且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电解槽前侧应采用有载调压移相整流变压器或IGBT型式整流器;照明灯具应选用LED灯;照明电源线路应采用三相平衡供电;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计量装置;散热器应设置温控阀;室外采暖热水管道应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