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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0714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01年11月0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1〕3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0714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01年11月0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1〕3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39 

各市、州、县物价局、公用(建设、水务、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后),请遵照执行。鉴于目前各地水费收取形式很不规范,有的按水表计量,也有的估量或按人口收费,因此对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同时执行有困难的,可分步实施,首先对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待条件成熟时再对非民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对部分按水表计量收费基础差的市、县实行水价改革有困难的可在近期调价中暂缓执行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但从200311日起必须实行水价改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论是否进行水价改革,都必须按《细则》要求核定城市供水价格,同时对计量收费达不到70%的城市,物价部门不得受理提价方案。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建设厅 

  20011115 

吉省价工字〔2001〕3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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