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能繁母猪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为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生产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服务 “三农 ”为宗旨,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妥善解决副食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为目的,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二、基本原则
我省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采取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与引导,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运作的原则。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广大养猪户参与能繁母猪保险的积极性,通过保险运作转移和化解养殖风险。
(三)广泛参与的原则。能繁母猪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牧业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四)协同推进的原则。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从而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投保条件。一是养猪户能繁母猪存栏量在30头以上的,可直接向保险经办机构投保。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二是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责任。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疾病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以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为准。今年,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的费率为6%,保险金额分1000元/头和2000元/头两个档次,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分别为60元和120元,养猪户自主选择保险金额投保。
(四)保费承担比例。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10%、市县财政承担20%、参保养猪户承担20%。(五)保险期限。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疾病观察期15天。(六)投保方式。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带动养猪户或组织辖区养猪户向保险经办机构投保。
(七)工作目标。保险经办机构要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力争使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
四、时间步骤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项落实,具体安排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2007年8月25日至8月28日。各级政府要根据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要求,围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任务,认真摸清本地能繁母猪的养殖情况和数量,明确本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及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2007年8月29日至9月1日。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养猪户积极参加保险。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07年9月2日至9月20日。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有关保险经办机构,重点抓好本地的保费收取和承保手续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任务。同时,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到各地开展工作指导和调研,及时研究和解决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扎实有序运行。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从2007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为今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五、机构管理
(一)经省政府批准,今年承办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长春、吉林、四平、通化地区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余地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要实行单独核算。
(三)为支持市县做好能繁母猪各项疾病的防疫工作,降低保险经办机构经营风险,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能繁母猪的防疫费用支出。
(四)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年度营业费用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实现的利润,20%要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要本着 “以险养险 ”的原则,用于省内开展养殖业等保险的补贴。
六、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牧业局、省农委、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和保险经办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为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
(二)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扎实工作,力争使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的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对稳定猪肉市场价格,妥善解决副食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和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借鉴种植业农业保险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使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宣传到户,为广大养猪户提供风险保障。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认真足额地落实好保费补贴资金。对于保险经办机构、地方政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政府将在收回保费补贴资金的同时,对弄虚作假的保险经办机构取消经办资格;对涉事政府酌情减少下一年度的保费补贴比例。具体资金管理按省财政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让广大养猪户满意、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全面提高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服务水平,与当地政府及基层部门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共同加大保费收取力度,认真办理有关承保手续,及时做好勘查和理赔工作。
附件:吉林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吉林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化文 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刘德江 吉林保监局局长
贾 涛 省牧业局局长
佟 钢 省金融办主任
杨海廷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周建辉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尹德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
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杨海廷 (兼)
副主任:张大运 吉林保监局副局长
鲁 俊 省牧业局副局长
王 宏 省金融办副主任
张 有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徐旨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联络员:倪春喜 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处长
胡业平 省牧业局产业处处长
孙晓文 吉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
李冬红 省金融办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副处长
姜 华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齐若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
部经理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具体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考核监督和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
省牧业局负责组织能繁母猪疾病防疫工作,并指导市县牧业部门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吉林保监局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和有关保险业务的政策协调、经办机构的资格审查、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等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能繁母猪保险的风险防范措施。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各市县政府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发动能繁母猪养猪户的参保及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