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722/2021-0550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金局文〔2020〕120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722/2021-0550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金局文〔2020〕120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金局文〔2020〕120号

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金融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对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的培育,进一步提升对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服务的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尽快形成“分类储备一批、重点培育一批、推动上市一批”压茬推进、梯次发展的良好态势,开创我省上市挂牌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局党组会议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精准化实施。

  附件: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吉林省上市挂牌工作,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的培育,加快推动一批优质后备企业上市挂牌,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上市挂牌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资源库”),是指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后备资源库。

  第三条 后备资源库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分类建立“腾飞类”拟上市企业培育库、 “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和“种子类”远期关注企业名录,分类建立近、中、远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动态筛选出一批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分别建立不低于上一级1/5数量规模的本地后备资源库。

  第四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9号)文件要求,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对入库企业的申报数量(重点考核)、质量、落实任务等情况,纳入当年度省政府对各地资本市场绩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备资源库的申报、审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六条 分类管理。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后备资源库专家评审委员会,将申请进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上市进程等划分为“腾飞类”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和“种子类”远期关注企业名录三类。

  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企业入库条件可根据各上市挂牌板块最新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腾飞类”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申请进入“腾飞类”

  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应当在吉林省内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

  1.满足下列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标准之一:

  (1)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标准。

  (2)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标准。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标准。

  (4)符合境外知名交易所上市标准并拟二年内在境外上市。

  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进入“腾飞类”拟上市企业培育库:

  1.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

  2.已在吉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的企业。

  3.发行上市材料已经被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或知名境外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4.符合条件并经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准入的企业。

  第九条 “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申请进入“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的企业应当在吉林省内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较好且上市挂牌目标明确,基本符合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标准;

  3.合法合规经营,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4.已经或近期可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进入“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

  1.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企业或已经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近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2.吉林股权交易所重点板块挂牌的企业。

  3.符合条件并经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准入的企业。

  第十一条 “种子类”远期关注企业名录。申请进入“种子类”远期关注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在吉林省内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设立的初创型企业,公司业务明确、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续。

  2.孵化器、创业园、“双创”基地落户的企业。

  3.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三章 入库申报

  第十二条 入库申报。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由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1.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入库审查和本级后备资源库的管理工作,按照入库企业标准,通过后备资源库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初审后网转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

  2.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的企业进行遴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后备资源库管理系统纳入后备资源库管理。

  3.加大对贫困地区入库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同等条件下贫困地区企业优先入库的原则,重点指导贫困地区金融部门筛选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入库。

  注:贫困地区指省内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4.各地各部门指导或协调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可按以上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后备资源库管理系统纳入后备资源库。

  5.拟参与后备资源库服务工作的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机构通过后备资源库管理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报扫描件);

  3.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如有报扫描件);

  4.在新三板或吉林股交所挂牌证明文件(如有报扫描件);

  5.拟进入“种子类”远期关注企业名录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仅提供本条1要求的材料。

第四章 入库审核

  第十四条 入库评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由中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证券、会计、法律等行业专家,组成吉林省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入库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登记入库。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向各市(州)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

第五章 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后备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年初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向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更新替换名单。对不再满足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更替;对达到上级库入选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补录。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及更新。“腾飞类”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和“加油类”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吉林金融网对外公布。已入库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中报和年报有关信息,分别于每年8月31日和4月30日之前更新财务数据、企业融资和上市进展等最新情况。

第六章 入库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中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为入库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开辟绿色通道。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省、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针对涉及企业上市的土地、税务、环保、企业登记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2.企业培训与路演。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专题培训。适时组织入库企业到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入库企业可直接参加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路演活动和投资机构对接活动,并直接向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提出咨询和答疑诉求。

  3.企业定制化服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依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组建了“吉林省金融服务团”,支持入库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各项工作,其组成人员由省内证券公司、银行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组成,对入库企业实施“一对一”的定制化服务。

  4.专项对接服务。入库企业由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机构实施专项对接服务,上述机构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提供服务对象重大事项变更及上市挂牌进展情况。

  5.加大贫困地区企业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专题培训、融资对接、调研走访等活动,积极开展服务到一线活动和资本市场热点内容的学习宣传。对有上市意愿的贫困地区企业或拟迁址到贫困地区申报IPO的企业,尚未达到培育库标准的,按培育库标准重点帮扶。

  第十九条 奖补政策。申请奖补的企业原则上需提前入库,未入库不予奖补。入库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后备资源库企业享受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申请奖补。入库企业可以享受《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9号)中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落实配套奖补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吉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docx
2.中介机构专项服务申请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