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是什么?
中央48号文件提出“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地方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结合我省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各地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以县级区域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地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上年度5日平均加工量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1年首先在吉林大米产业联盟企业试行,2022年在所有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中推广,2023年在所有规模以上米、面加工企业中扩大。
四、政策扶持有哪些?
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企业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或擅自动用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提供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指导意见》实施时间是什么?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日
原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