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建立粮食加工企业
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粮调〔202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省直相关部门同意,现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30日
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粮食调控需要,现就我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持续强化粮食加工企业保障粮食安全的社会责任,提高各地粮食市场调控能力,逐步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各地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企业承储的分级负责制。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布局,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并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能力、意愿和本地粮食供求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确定加工企业。大中城市、灾害易发区、边境地区,可适当增加储备规模。要按照先大米、后面粉,分年度稳步实施。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常年储备,是粮权归企、常储常新、因情施策的辅助性责任库存,主要由原粮库存构成,也可包括部分成品库存,是动用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前的市场调控手段。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统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储备规模和实施范围
(一)储备规模。以县级区域为单位,各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总量,应按照不低于本地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上年度5日平均加工量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包括企业承担的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量。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架空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施范围。各地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均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1年可首先在吉林大米产业联盟企业试行,2022年在所有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中推广,2023年在所有规模以上米、面加工企业中扩大。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为国家统计部门核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
2.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主营业务产值、销售等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所在地前列;
3.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油仓容,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4.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5.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每月正常经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库存台账完整齐全;
6.三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企业实施范围或调整企业的规模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作支持。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精准服务,为企业及时提供粮油市场信息、解读粮食购销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资源,为企业经营销售和品牌推广搭好平台,当好企业发展后盾。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可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优化动用管理。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原则上动用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之前,应优先投放粮食社会责任储备。
(四)有效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或擅自动用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提供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鼓励探索创新,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展开。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与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为全面推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明确权责。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参与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细节。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责任企业必须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加强监管。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监管,组织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库存数量。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每月报送粮食实际库存数及变化情况,并做好实物台账以备检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吉林大米产业联盟企业名单(加工企业)
附件
吉林大米产业联盟企业名单(加工企业)
吉林省林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榆树市吉富米业有限公司
榆树市金裕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江佰顺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米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宇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普康米业
吉林省简约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康琪米业有限公司
舒兰市永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米业(吉林)公司
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四平市通达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梅河大米有限公司
吉林省辉农粳稻科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柳俐粮食有限公司
柳河国信社稷尚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松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北显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裕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白城)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延边元利延边大米工贸有限公司
延边海兰珍珠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市龙裕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京粮集团古船米业公司
吉林省绿星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泰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凯乐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梅河谷物有限公司
大安市裕丰粮贸有限公司
延边佳禾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众鑫绿色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舒兰市权禾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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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