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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28034J/2025-01518
分      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监处罚〔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28034J/2025-01518 分      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监处罚〔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罚〔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监处罚〔2025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吉林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MB1959491U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51120元,处罚款89500元。罚没款合计14062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78

  

  

  当事人:吉林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MB1959491U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卫星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宗旨和业务范围: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根据省厅12315平台转办的违法广告线索,经济稽查总队核查发现,截止2025年4月份,吉林广播电视(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发布23条违法广告,本厅于2025年4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在其所属的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陆续发布了“健康之光”等23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利用“健康之光”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济世百康复方蚂蚁胶囊”(国药准字B20020024),赠品是保健食品“磷脂酰胆碱”(贝兴牌大豆磷脂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90044)和药品“熊胆粉”(国药准字Z10980057)

  利用“仁医有约”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天麻灵芝合剂”(国药准字B20020383)。

  利用“您身边的好医生”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蓉蛾益肾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73)。

  利用“生命之光”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补肾养血丸”(国药准字Z20063362)。

  利用“医药大讲堂”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康寿方“康寿丸”(国药准字B44020922),赠品是菲牛蛭冻干粉(中药饮片)

  利用“我和我的父亲”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参龙虫草益肾胶囊”(国药准字B20020438)。

  利用“本草养生苑”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益寿强身膏”(国药准字Z32020942)和“藏域金丹巴桑母酥油丸”国药准Z63020163)。

  利用“生命与科学”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长春益寿膏”(国药准字Z32020759)。

  利用“仁心说医事”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正气宝灵芝益寿胶囊”(国药准字Z20043034)。

  利用“一堂好课”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赶黄草破壁饮片”和“丹参破壁颗粒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皖20180377)。

  利用“胡老说健康”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的药品是“复方滋补力膏”(国药准字Z20194035)。

  发布百木通”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百木通专治麻木病,百种麻木一次就消,快治麻木一盒就好”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宣传的药品是“养血荣筋丸”(国药准字Z11020875)

  发布铭医师退翳方”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快治眼病,一次治好,铭医师退翳方就用一次药,当场就见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宣传的药品是“拨云退翳丸”(国药准字Z20043403)

  发布活菲老方”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用上活菲老方,3分钟止咳,5分钟平喘,快速治好老咳喘,保证不再复发”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宣传的药品是“牡荆油胶丸”(国药准字Z35020505)

  发布舒筋健腰丸”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使用过的患者形象作疗效推荐证明。宣传的药品是“舒筋健腰丸”(国药准字Z44021058)

  发布“养欣方(清新沉香八味散)”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效果就是一个字快,用上一次让你胸不闷,心不疼,用上一次,手脚有劲,全身轻松”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清新沉香八味散”(国药准字Z20026370)。

  发布“亮士明”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当天用,当天见效”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龙泽熊胆胶囊”(国药准字Z22021548号)。

  发布“甲乙湛汸”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快治肾腺功效强”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参鹿扶正胶囊”,(国药准字Z20025119号)。

  发布“百沐康”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一次止麻效果强”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百沐康天麻头风灵胶囊”(国药准字Z61020502号)。

  发布“草原铁古丹”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有“快治骨病,1盒就行”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妙济丸”(国药准字Z15021290号)。

  利用“吉林好医生”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药品是“固本延龄丸药品”(国药准字Z14021062)。

  利用“大林说病”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变相发布广告,宣传药品是“参柏舒心颗粒药品”(国药准字Z20055261)。

  利用“新医之路美好家园”养生健康栏目宣传药品,宣传药品是“养天方灵芝孢子粉胶囊药品”(国药准字B20040033),变相发布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经过委托人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音视频光碟,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及违法事实

  5.当事人委托人确认的违法广告视频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违法广告产品资质,证明了产品类别;

  7.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复印件、广告合同份复印件、广告费发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费金额。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厅于2025年6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厅认为,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百木通、铭医师退翳方、活菲老方、舒筋健腰丸、养欣方、亮士明、甲乙湛汸、百沐康、草原铁古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对产品功效断言和保证和利用患者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以上每条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用均低于5万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41较轻情形“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9500元,罚款人民币19500元。

  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栏目广告,具体情况如下:通过“健康之光”发布“济世百康复方蚂蚁胶囊”药品广告(赠品磷脂酰胆碱和熊胆粉)通过“仁医有约”发布“天麻灵芝合剂”药品广告通过“您身边的好医生”发布“蓉蛾益肾口服液”药品广告通过“生命之光”发布“补肾养血丸”药品广告通过“医药大讲堂”发布“康寿方”药品广告(康寿丸、菲牛蛭冻干粉)通过“我和我的父亲”发布“参龙虫草益肾胶囊”药品广告通过“本草养生苑”发布“益寿强身膏和藏域金丹药品广告(巴桑母酥油丸)”通过“生命与科学”发布“长春益寿膏”药品广告通过“仁心说医事”发布“正气宝灵芝益寿胶囊”药品广告通过“一堂好课”发布“赶黄草破壁饮片和丹参破壁颗粒”药品广告通过“胡老说健康”发布“复方滋补力膏”药品广告通过“吉林好医生”发布“固本延龄丸”药品广告通过“大林说病”发布“参柏舒心颗粒”药品广告通过“新医之路美好家园”发布“养天方灵芝孢子粉胶囊”药品广告等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用低于2万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42较轻情形“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620元,处每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62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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