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态调整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吉林省接续采购结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2号)等要求,现就相关支付标准(限价)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限价)
调整《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34号)中集中带量采购冠脉支架相关分类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做好政策衔接与解读工作
各统筹区及时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冠脉支架医保政策衔接与解读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及时更新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数据。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起执行。各统筹区在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调整内容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