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11049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11049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4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保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的连续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就诊,探索建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

  吉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的连续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就诊,探索建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实施协议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遵守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接受各级医疗保障相关部门、参保人员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实施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 定点确定

  第五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范围为省内各统筹区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三级定点综合医院或精神、传染病专科医院均可申请。

  (一)国家部委、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

  (二)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属于省级医联体牵头医院。

  (四)参与政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红十字会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医疗机构。以上医疗机构除第(三)项所属医疗机构和省属专科医疗机构外应在长春地区。

  第七条 申请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符合三级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材料;

  (三)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

  (四)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参与政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红十字会救助等社会公益项目的证实材料。

  第八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告知一次性补齐材料。

  第九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定点管理

  第十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一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省和签约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医保服务:

  (一)开通就医地直接办理医保转诊的权限。对符合转诊要求的疾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按照临床路径管理并实施病种付费的,省级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转诊,就诊后直接结算。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省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三)对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县域外规范合理诊疗住院后的兜底保障政策,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网上监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者暗访的形式稽核审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反映、投诉和举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政策的行为,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指定人受理,设立投诉电话,并为投诉、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定点机构的申请以及实际情况适时增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按程序保留或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