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我省通过几年来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经过几年来的质量控制评估检查,发现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策把握不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规定繁杂,个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业务能力较弱、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可靠、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通过认真调研分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局联合制定此文件。
二、制定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备案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对机构备案提出新的要求,备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外出体检的机构必须质量控制全部合格,解决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卡点和难点,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二是聚焦规划目标,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推进专科联盟方式,解决基层职业病诊治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不足问题。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要求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书》,并在开展工作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成闭环管理。
四是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五是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通过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的方式加强管理。
六是加强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