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586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2-0586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诊断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事关劳动者的合法健康权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数量匮乏、年龄老化、知识更新速度慢,职业病诊断医师希望获得更多的培训机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优化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结构,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构的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条件要求,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要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明确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题库。”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

  (一)明确了培训考核对象和目的。适用于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培训,使职业病诊断医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职业病诊断知识和方法,具备相应类别职业病鉴别诊断能力。

  (二)明确了培训专业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按照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含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5个专业进行培训。

  (三)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培训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和实践技能等。

  (四)明确了组织培训考核实施机构。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

  (五)明确了继续教育的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要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

  (六)明确了培训考核资格、时效等要求。对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选择专业类别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形做出了要求。

  (七)明确了培训考核纪律和培训合格证书使用规定。对违反培训考核纪律行为做出相应处理规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