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省民政厅等17个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3〕5号)要求,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急诊急救问题,规范医疗机构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行为,组织制定了《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分四个部分,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和不列入救助范围的特殊情况。二是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明确要求各地要指定辖区1家综合医院和1家精神病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三是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明确了开展医疗救助发生的费用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四是医疗救治的要求。对定点医院提出了先救治后结算和及时对流浪乞讨病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要求,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解决了哪些类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救助对象的问题,同时明确了不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
二是各地均需确定定点医院,解决了医疗机构推诿、拒收患者的问题。
三是解决了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经费渠道的问题。
四是对医疗救治提出明确要求,解决了医疗机构推诿或故意遗弃患者的问题,医疗机构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