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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44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医政发〔2013〕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44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医政发〔2013〕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关于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卫医政发〔2013〕7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

  为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行为,按照省民政厅等17个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3〕5号)要求,现就做好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医疗救助:

  (一)在各级救助站内突发急病且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受助人员。

  (二)横卧街头且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重病人主要指出现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等病症,生命垂危的病人。

  (三)在辖区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四)在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急性中毒等恶性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且找不到肇事责任人,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保障)的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因自杀或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原因导致伤害的。

  (三)虽因交通事故或急性中毒等恶性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但可以找到肇事责任人的。

  (四)各种慢性病的治疗康复。

  (五)意外伤害的治疗康复。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卫生局,要指定辖区1所综合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辖区有精神病医院的还要确定1家精神病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所有定点医院名单要由市、州卫生局和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负责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

  三、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医疗救助所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吉林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06〕17号)中规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四、医疗救治的要求

  (一)要先救治后结算。定点医院在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要及时对流浪乞讨病人开展医疗救治。各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得推诿或故意遗弃,要及时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民政部门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

  (三)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情况进行核查。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吉林省卫生厅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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