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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173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标      题: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173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标      题: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为了准确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制定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
  二、《规范》的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三、《规范》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是加强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一)资格确认。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二)资金发放。(三)档案和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统一规范;便捷有效。
  五、《规范》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范》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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