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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15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0-0115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工作,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制定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于2015年6月1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随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逐渐进入老年,他们在生活基本保障等方面困难日益凸显,部分高龄、独居、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殊家庭父母面临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解决他们生活无人照料、住院无人陪护、失能无人照顾、身故无人送终等问题。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四个方面。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不分城镇和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包括养老保险、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护工补贴等方面内容。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包括 医疗救助、再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体检、就医绿色通道等方面内容。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包括进一步完善扶助对象联系帮扶制度、鼓励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养子女、住房保障、殡葬服务等方面内容。

  五、《意见》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法制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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