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结合我省试点地区经验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本着从严把握的原则,确定本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4年和2005年试点工作情况,参考外省、区、市的规定,对《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吉人口字[2005]13号)做出修改,于2005年11月7日发文。
三、《通知》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是加强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奖励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的程序,奖励扶助目标人群信息录入和变更,资金核算及拨付等。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一)删除的内容。《确认条件》“三、有关情况处理办法”中“(一)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一条删除。
(二)修改的内容“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中“(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的“2.单身(未婚、离异、丧偶者)收养子女的”,改为:“单身(未婚的,离异、丧偶未生育的)收养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现离异无配偶的”,改为:“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现离异,双方均未再婚的”。
(三)增加的内容在“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的“(一)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中增加“7.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离异,非农业户口一方再婚,农业户口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五、《通知》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范》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法制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