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
吉人口字〔2005〕96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4年和2005年试点工作情况,参考外省、区、市的规定,对《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吉人口字[2005]13号)做如下修改,请各地以修改后的规定审核确认2006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删除的内容
《确认条件》“三、有关情况处理办法”中“(一)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一条删除。
二、修改的内容
“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中“(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的“2.单身(未婚、离异、丧偶者)收养子女的”,改为:“单身(未婚的,离异、丧偶未生育的)收养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现离异无配偶的”,改为:“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现离异,双方均未再婚的”。
三、增加的内容
在“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的“(一)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中增加“7.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离异,非农业户口一方再婚,农业户口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附: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修改稿)。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