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和实施的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明确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
二、具体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际生活的变化,《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相比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范围的规定作出了适当的调整,确定了八类公共场所。调整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住所场所:增加了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删除了饭店、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文化娱乐场所:增加了歌厅、网吧、儿童乐园、照像馆(婚纱影楼)。
(三)体育健身场所:增加了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保健按摩场所;删除了公园。
(四)购物交易场所:增加了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保健品店、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增加了地铁等候室和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删除了公共交通工具。
(六)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是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范围,不越位不缺位。
二是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到信息透明公开,鼓励公共场所自查自纠。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附件:《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