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的通知
吉卫监督发〔2016〕2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对外营业的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舞厅、儿童乐园、音乐厅、歌厅(含KTV等);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书店;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候船室、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公园、体育场(馆)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体育场(馆)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对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