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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46
分      类: 药物政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药政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46 分      类: 药物政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药政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卫药政发〔2014〕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卫生局:

  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的销售总额)按照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要求执行,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占药品总品种数的比例和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医疗机构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

  (一)综合医院使用比例

  二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比例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

  (三)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同级别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口腔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职业病防治院根据临床实际情况,按照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原则,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1年我省已进行了相应增补,基层医疗机构可继续使用。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我省不再进行新的增补。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在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药品目录之外,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可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暂按不超过本机构配备使用药品总品规数的20%,年采购金额和销售金额均不超过20%的比例,选择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且必须是《吉林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不含省增补药品),具体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照基本药物结算模式进行省级统一结算。这部分药品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三、加强基层药品配送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具体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供货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我省建立的诚信和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执行(另行下发)。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四、加强基层药品合理使用管理

  地要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要充分掌握基层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树立优先选择基本药物的用药意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确定诊疗方案,有效衔接双向转诊。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签署廉洁购销合同等规定,加强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五、坚持中西药并重

  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六、加强推进合理用药培训和宣传

  巩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基层全覆盖成果,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基层医学人才和药学人才培养。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操作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非基层中标药品审批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非基层中标药品统计表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1日

吉卫药政发〔2014〕4号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非基层中标药品审批表.doc
吉卫药政发〔2014〕4号 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非基层中标药品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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