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文旅议字〔2022〕30号
王小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美术作品收藏管理办法》的议案收悉。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藏、研究、陈列、教育、交流等功能,是提供美术文化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于传承美术文化、引导美术创作具有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文化繁荣,美术事业迎来更好蓬勃发展的机遇,馆藏品是美术馆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美术馆美术作品收藏的管理办法,各地美术馆在美术作品收藏上都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鉴于当前我省财政面临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和基层三保巨大压力,对于美术馆美术作品收藏专项经费不宜设立专项资金。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作为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在开展美术作品收藏工作上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馆藏文物部分,以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各馆实际,并充分考虑所处地域特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美术作品收藏工作。各地美术馆也可根据各馆在藏品类别、规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馆内部的《美术作品收藏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吉林省文旅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刘少妮 电话:1375609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