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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7230X9/2022-03561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文旅议字〔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7230X9/2022-03561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文旅议字〔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对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1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文旅议字〔2022〕30号

王小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美术作品收藏管理办法》的议案收悉。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藏、研究、陈列、教育、交流等功能,是提供美术文化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于传承美术文化、引导美术创作具有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文化繁荣,美术事业迎来更好蓬勃发展的机遇,馆藏品是美术馆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美术馆美术作品收藏的管理办法,各地美术馆在美术作品收藏上都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鉴于当前我省财政面临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和基层三保巨大压力,对于美术馆美术作品收藏专项经费不宜设立专项资金。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作为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在开展美术作品收藏工作上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馆藏文物部分,以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各馆实际,并充分考虑所处地域特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美术作品收藏工作。各地美术馆也可根据各馆在藏品类别、规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馆内部的《美术作品收藏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吉林省文旅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刘少妮 电话:1375609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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