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浙江省
杭州市“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农市发〔2018〕1号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吉京、吉浙两省市农业合作,做大做强“吉字号”农产品品牌,扩大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持续不断地向京津冀地区、 “长三角”地区营销推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吉林省与北京市、浙江省开展全面战略(对口)合作部署要求和省农委与北京市农委共同签署的《农业合作协议》有关“鼓励、引导和支持在北京市建设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专营店)”的相关要求,经省农委、商务厅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首批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 “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开办有专营吉林优质特色农产品门店的吉林省各级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重点企业及有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为吉林省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屋产权或租用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连续营业一年以上,并设有常驻专职营销人员。
(三)申报单位依法经营、经营效益良好,财物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经营记录、投诉和信用劣迹。专营店经营的农产品为吉林省优质特色(品牌)农产品,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专营店开办和经营主体愿意参与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和营销促销活动,为北京、杭州等地区消费者直接提供更多、更好、更安全、更实惠的吉林农产品。
(五)资金申请和使用应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报。同意签订《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承诺书》。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主体自愿申报,并如实填写《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视频、图片、文字等证明材料,于2018年4月25日前经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报所辖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和公主岭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州农委)审核。
(二)市州审核推荐。市州农委负责对本地申报的专营店情况(包括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2018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委进行推荐,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组织评审认定。省农委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审阅材料、评审打分(另行制定评审打分标准)等形式,提出拟认定的专营店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公示后报省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扶持政策措施
对经审查认定的专营店给予以下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
(一)由省农委与省商务厅共同授予《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名牌。
(二)根据专营店营业规模、经营效益和消费者口碑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不等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专营店门脸统一风格设计装修、展销促销活动、创新营销管理等。
(三)优先支持专营店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农业展会、产销(农商)对接、宣传推介、营销促销等活动,鼓励支持专营店开办主体积极参与实施吉京、吉浙农业合作相关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广泛宣传发动,积极支持申报,共同做好此次申报认定工作。
(二)严格评审认定标准。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专家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申报认定程序,严格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严格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核,严格材料报送时限,确保评审认定科学、准确和高质量。凡弄虚作假、编造项目骗取资金的单位(企业),省将收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做好后续指导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把专营店作为本地区对外展示宣传现代农业和品牌农产品的重要窗口,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专营店不断发展壮大,引导专营店创新营销促销方式,让更多消费者方便快捷地充分享用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
联系人: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吴海阔,电话:88904293,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农委302室。
附件: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吉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专营店》申报书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