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结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吉交规[2023]6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0年,经原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我厅首次印发了《规则》《基准》,下发全省统一执行。十年来,共组织进行了9次修订。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从顶层设计对行政裁量权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提出履行集体审议程序,并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进行了清理。2022年9月-2023年8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先后修订出台,为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对《规则》《基准》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过程
2023年3月初,制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修订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基层执法骨干召开了3次研讨会逐条研究修改,7月下旬形成了《规则》《基准》初稿。9月5日至9月25日通过省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1日组织完成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9月26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于9月27日由第十八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此稿。
四、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共22条,主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程序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减轻、从轻及从重处罚情节进行了修改完善,共计27种具体量罚情节;二是按照国务院最新要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基准》的适用权限和调整程序。
(二)《基准》。修订后的《基准》共461项,针对每项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程度,共细化判断基准和处罚基准各2000余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61部,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7大领域。一是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57项,修改法律依据82处。二是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科学分析影响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并充分考量实施效果,重新细化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道路客运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判断基准195项和处罚基准166项,为提高办案精细化程度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