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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7〕2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3号),以及《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吉政办函〔2017〕63号)等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并将于2017年12月初委托省内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以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第三方评估组将从每个市(州)随机抽取1个县(市)政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及指标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评估对象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网站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保障情况等,按照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3)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的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中省直各部门的评估指标,按部门职能特点分为A、B两组,A组指标适用对象为主体工作是对外具有业务指导监督职能并从事外部行政管理的部门;B组指标适用于A组以外的其他部门。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坚持以公众视角为指引,通过表格填报、模拟办事群众、电话核实和专家评测等方式进行。主要将各评估对象的门户网站作为入口,对照评估指标检测是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便于公众获取。同时,查阅评估对象填报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表》(见附件5)等书面材料,对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评估步骤 

    第一阶段: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30日,各市(州)县(市)政府及中省直各部门对照评估指标对本地、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完善充实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同时,填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表》,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第三方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对参评单位按得分排序。 

    第三阶段:2018年2月1日至3月初,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 

    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次: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绩效赋分的重要依据。 

    (三)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各县(市)做好自查工作。各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表》由所属市(州)政府统一上报。 

    请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表》和相关材料于2017年12月5日前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综合秘书处(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联系人:石东奇,电话:0431-82752718,18243102030。逾期未报将影响评估排名。 

    评估指标相关事项咨询电话:0431-82752715,18943923377。 

    附件:1、 市 (州)、县 (市) 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 

          2、A组部门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 

          3、B组部门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

          4、参加A组、B 组评估部门名单 

          5、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