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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353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353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2023年8月2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吉建联发〔2023〕47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引导物业各方主体增强契约意识,明晰各方权利义务,依法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合同。
  二、制定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3月份开始起草《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于2022年9月30日起先后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部分街道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2年11月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风险评估,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可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风险可控,一致同意并提交会议讨论;2023年8月2日,通过厅合法性审查;2023年8月10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8月28日,正式印发《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共十章、四十二条,主要目的是在房企预售商品房后、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前,通过提供示范文本的方式,明确房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义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物业服务期限。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企业或实行业主自行管理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是明确物业服务费用。明确要求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防止乱收费。三是明确物业的承接查验。明确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移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符合验收标准,并承担相关保修责任。四是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物业企业应依据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维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对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绿化等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项目,合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是明确违约责任。明确提出物业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当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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