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1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吉建联发〔2022〕44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由街道(乡镇)政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但部门职责、调解方式、维权途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为健全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3月份开始起草《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3日起先后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梅河口市、长白山管委会、部分街道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2年8月2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风险评估,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内容可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风险可控,一致同意并提交会议讨论;2022年9月13日,通过厅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16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2022年10月18日,正式印发《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共19条,围绕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明确由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公安、司法、物业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物业、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职责。二是明确调解方式。民事纠纷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纠纷,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通过街道(乡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三是明确维权途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四是明确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