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财预〔2015〕345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厅内各处室(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评价程序,推进中介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和《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吉财预[2011]603号)等,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若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和《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吉财预[2011]603号)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效果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评审、评估、咨询、代理、统计、调查、审计等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省财政厅、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委托,并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方案制定、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若干具体程序。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七条 接受委托阶段,中介机构须充分了解委托评价的对象、内容和具体要求,并与评价组织机构签订《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委托评价的项目、内容、时间、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方案制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评价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制定评价方案前,应成立评价组,确定评价人员,并收集与评价项目有关的资料,对项目和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实地了解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
第十一条 评价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具体可行。主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评价人员及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
(一)评价依据:是指评价工作所依据的主要内容,如绩效管理办法、发展规划、意见等文件。
(二)评价目的:是指结合项目或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特点,阐述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目的。
(三)评价对象和范围:是指项目内容、范围和被评价项目的时间跨度等。
(四)评价方法:是指在评价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评价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比较法等。
(五)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是指设计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及分值权重。
(六)评价人员及分工:是指参与评价的人员及职责分工。如需外聘专家的要明确外聘专家名单及主要职责。
(七)工作时间安排:包括评价工作的总体起始时间,每个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具体实施时间等。
第十二条 评价方案的核心是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中介机构要根据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及评价前调研的基本情况,设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分值权重。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与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后确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问卷调查表,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发放与回收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评价方案中应明确评价人员,并选择协调组织能力较强的负责人作为组长。评价人员应符合被评价项目的专业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应在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请该行业和领域内的专家。对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要邀请必要的专家学者、其他部门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评价方案制订后,应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第四章 实施评价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要针对评价内容,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收集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被评价部门(单位)基本概况,如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三)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及调整情况;
(四)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五)被评价项目的自评报告等;
(六)与绩效评价相关的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并以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非现场评价。中介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全面分析,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对缺失的资料及时补充,对存在疑问的重要基础数据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通过基础资料的审核,了解被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会审。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进行实地踏查的内容,为必要的现场评价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现场评价。中介机构到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进行考察、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
对需要问卷调查的评价项目,要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及统计分析工作。
中介机构到被评价项目部门(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具实地评价通知,提交被评价项目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根据非现场和现场评价所收集的基础资料,分析整理出绩效评价所需的基本资料和数据。为便于查找使用,应制定目录。
全体评价人员应就项目情况进行研讨交流,按照评价方案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基础数据,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进行量化打分,并总结归纳项目支出总体绩效,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汇总评价人员评分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评价结论。
第五章 撰写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并做到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语言流畅、文字规范。
(一)依据充分:报告反映的成绩或问题,涉及的观点或结论,必须以客观数据或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
(二)真实完整:报告要真实反映被评价项目的全貌,报告内容要全面、完整;
(三)数据准确: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必须来源可靠、准确无误、清晰明了,口径可比;
(四)分析透彻:报告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透彻分析,总结取得的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五)逻辑清晰:报告应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一致、前后呼应,不能模糊不清、彼此矛盾;
(六)客观公正:报告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坚持事实是绩效评价的唯一依据,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合理的评价结果;
(七)语言流畅、文字规范:报告要使用书面用语,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杜绝病句、错字。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评价工作情况: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分析评价过程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逐条说明评价该指标所采取的方法、依据及得分情况;
(四)主要绩效: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七)评价报告应包含绩效评价指标得分情况表、问卷调查表等用于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评价报告应经中介机构内部审核,并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六章 提交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部门(单位)和评价组织机构的意见,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要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并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要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如有对评价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中介机构要向被评价项目部门(单位)出具正式评价报告,同时将正式报告、评价方案、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并制成电子文档,提交评价组织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将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归集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具体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不得将委托的评价项目转由其他机构代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工作的实际表现,对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2、《实地评价通知》
3、评价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