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确保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
(一)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2023年6月底前,长春市要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2023年年底前,其他地区要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各地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及资料清单(附件1、附件3),开展地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并形成自评报告(附件2),长春市及其他地区分别于6月30日前、9月8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我厅将不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打分情况开展审查论证,并及时对审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
(二)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各地要按照《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先行先试。
(三)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各地要按照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有关要求,提请辖区内未达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印发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执行,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要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
二、强化噪声监管治理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各地要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在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各地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严格各类噪声管理。各地要督促涉及噪声排放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0、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编制本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宁静小区”建设各项工作。
(三)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各地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按照《吉林省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
三、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我厅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定期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较缓慢、责任未落实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资料清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