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8〕11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加强我省“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未批先建”项目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视情节依法予以高限处罚。
二、依法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对建设单位已接受处罚并主动报批环评文件的“未批先建”项目,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按审批程序予以受理,审批权限按《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吉环函〔2017〕479号)执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批的“未批先建”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开展技术评估或专家审查,严把环境准入关,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三、强化“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对于已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禁止无证排污。
四、强化“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做好环评审批联网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619号)的有关要求,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通过联网审批系统实现实时报送。二是做好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各市级环保部门要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本地区上一季度“未批先建”项目环境管理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送我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韩长鹏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
附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