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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7-07492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标      题: 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第1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7-07492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标      题: 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第1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

  第1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17〕3号

刘云华代表:

  您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法治化步伐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按照省政府要求,您的《建议》由我厅和省发改委分别办理。对于您提出的“省政府从省级的高度和层面,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尽快总结《吉林省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中的经验,细化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规定,进而形成省级地方性法规,惩处环境污染行为”的建议,经我厅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吉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每年召开秸秆禁烧工作会议,部署秸秆禁烧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最大限度减少秸秆露天焚烧火点。各地政府均按照要求提前制定了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县市、乡镇、村屯”三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定了管控重点区域,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严把秸秆禁烧第一关。

  在秸秆禁烧工作过程中,注重总结工作中经验,破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不断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进工作落实。2016年,省政府调整了工作重点,综合采取了包保、机收打捆、综合利用等措施,一是实行各部门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方式,完善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出台秸秆禁烧相关帮扶政策;二是突出抓好秸秆收储环节,通过开展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作业试点,通过以奖代补,鼓励重点地区率先实现机收捡拾打捆作业,建立秸秆贮存点;三是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配合省发改委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积极鼓励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用,全力支持生物质能的绿色发展,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和秸秆能源化进程。

  二、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

  我们通过定期督查调度各地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在总结环保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将秸秆禁烧工作的经验融入到《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为秸秆禁烧工作执法提供相关依据。2016年7月1日,省人大正式颁布施行《条例》。《条例》中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让行政执法变得有法可依。同时,《条例》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农业、畜牧等管理部门应当对秸秆禁烧实施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禁止秸秆焚烧工作方面的权利义务,从法治化角度指明了秸秆禁烧工作方向,对我省的秸秆禁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们在人大的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座谈会、调研会上多次汇报秸秆禁烧工作的经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执法建议,为人大起草省级地方性法律文本、规范性文件提供相应基础。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积极向省政府和人大提出相关建议,推动秸秆禁烧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吉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答复。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8日

  (联系人:任雪 联系电话:0431-89963077)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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