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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6-05705
分      类: 委员提案;意见
发文机关: 省环保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16〕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6-05705 分      类: 委员提案;意见
发文机关: 省环保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16〕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7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16〕9号

任喜荣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重雾霾天气条件下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制定雾霾治理政策措施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雾霾的治理工作,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市联动 “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大措施落实力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从而从源头减少对环卫工、建筑工人等特殊劳动者的危害。

  (一)实施《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3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我们在借鉴其他省份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成果,根据各行业、各领域和各类污染因子贡献率,组织编制了《行动计划》,作为《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补充、细化和延伸,深入推进“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虑到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中部城市群是我省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旨在解决重点区域突出问题,我厅提出启动长吉平和公主岭四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并编制了《专项行动》,细化和量化了大气污染治理措施,通过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提高带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目前,《行动计划》和《专项行动》已经省政府印发各地实施。

  (二)推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我们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是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的明确要求,也是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要严把质量、加快进程的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坚持“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历经两年、两轮起草,形成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让行政执法变得有法可依,对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重雾霾天气应对工作。

  近两年,我省部分重点城市秋冬交替季节多次出现重雾霾天气,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针对重污染特别是雾霾天气,通过预警研判,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管控措施,减轻雾霾程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缓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厅编制了《指导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实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制定了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将按照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落实《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措施,减少预警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减缓雾霾程度。

  二、严格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监测和发布

  自今年1月1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开始实施,环保部门每天公布的空气质量状况显示的是当天0时到24时整个自然日的空气质量,且以“小时”为时间节点,每小时公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以及主要污染物,数据发布的更加及时、准确。我省9个地级城市现阶段运行的空气自动站都是经国家认证的点位,完全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要求。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全省9个地级城市开始对公众公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发布平台主要有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全省9个地级城市各个空气自动监测点空气质量指数(AQI),污染参数的小时值、日均值,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空气质量预报,极大提高了监测数据的透明度,实现了公布数据和感官体验的高度吻合。

  三、推动重雾霾天气条件下保障劳动者权利工作的开展

  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主要工作区域是城市的露天场所, 重雾霾条件下保障劳动者权利,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环。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要求,将在着力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基础上,关注国家的最新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修法、立法进程,完善现有法规,尽快形成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机制,制定法律规章,实现城市环境卫生劳动者权利的规章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好转。按照《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补贴。设置污染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的方式方法是由国家发布,各地按照执行,省人社厅一直关注国家对此类岗位津贴的设置情况,积极向国家反映相关情况,力求推动国家完善此方面相关立法,保障重雾霾天气下劳动者的权益。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深化,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吉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答复。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2日

  (联系人:任雪 联系电话:0431-89963078)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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