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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55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科字〔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55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科字〔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

  印发《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环科字〔2012〕6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贯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我厅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

  2012年9月28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分时段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研究,摸清污染特征,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示范和推广,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环境准入,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做好准备。

  二、主要任务

  (一)分时段开展新标准监测工作,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按照环保部确定的实施新标准的“三步走”方案,分时段开展新标准监测工作。第一阶段(2012年)长春市、吉林市、长白山管委会;第二阶段(2013年底前),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第三阶段(2014年底前),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和地级市全覆盖,提前一年达到环保部要求。具体监测点位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执行。

  按照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发布监测结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二)开展标准宣贯和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

  1、标准宣贯。各地要组织做好新标准和《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国Ⅲ阶段)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DB22/T1537-2012)、《在用轻型汽油车污染物(国Ⅲ阶段)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DB22/T1536-2012)等两项地方环境标准的宣贯工作,使管理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及时掌握标准要求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开展科学研究。在监测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学研究,摸清规律,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2013年率先启动长春、吉林、长白山管委会大气中颗粒物(PM2.5)源解析。

  3、制定达标规划。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达标规划,并积极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的实施。

  (三)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关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520号)要求,“凡建设、运营周期将延伸到2016年之后的项目,无论位置是否在‘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均应依据GB3095-2012开展环评工作”。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报告书(表)中标准的批复,坚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前置审核。

  (四)深入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国Ⅲ阶段)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和《在用轻型汽油车污染物(国Ⅲ阶段)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等两项地方标准,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与公安部门配合,全力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确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与商务部门配合,加大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2.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保标准,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2012年底前,完成4台167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厂年底前完成取消旁路烟道工作,切实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

  3.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按照新标准要求,划定或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加强烟尘、工业粉尘和城市扬尘等颗粒物的污染控制,继续推进集中供热、连片供热,加快小锅炉淘汰步伐,逐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4.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预警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防护措施建议。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将实施新标准提高到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上,加强对新标准实施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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