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3〕134号
吉林省内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专家库人员动态管理,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会审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动态工伤保险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请条件
专家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品德,公平公正参与鉴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做出相应结论。一是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应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有关知识。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准以聘用。二是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推荐人选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人选应为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一是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任务。二是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综合分析诊疗资料,合理适用鉴定标准,公正提出鉴定意见。三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保守鉴定结论秘密,配合做好鉴定解释工作。四是参加相关鉴定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一是应具有医保管理、医院管理、临床、信息、财务、药学等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人员专家管理职责。二是在任职单位无不良记录,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入选。三是定期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疑难病例或有争议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实地监管检查或专家会审。四是对工伤保险智能监控系统相关病历、费用等数据进行线上审核、确认、判定合理性。
三、专家资格管理
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专家因故退出和增补等变更后,应及时维护专家库成员名单。已取得聘书的专家,请勿重复报名。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专家资格:
(一)专家参加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现场管理规定,行政、经办部门应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所在单位解聘的;
(三)发生承担相同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医疗伤害事件)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专家服务要求的;
(六)应当回避,却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因工作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保证工作时间,2次邀请均无法参加专家会审、咨询、评定等活动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四、专家费用支付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聘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按照标准发放劳务费。
五、专家推荐方式
各单位推荐人选名额不超3人,需提交《吉林省工伤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申请人可同时参加两类专家人选。未在单位推荐人选范围但有意向从事相关工作的,可通过自荐方式申请(需经单位同意并填报推荐表)。推荐(自荐)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前收到文件。
联 系 人:冯 勋
联系电话:0431- 88690651 15304456155
推荐表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A座1601室。
附件:
1: 吉林省工伤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2: 专家库专业代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