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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3
分  类: 养老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3 分  类: 养老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工商局

关于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吉民发〔20175

各市(州)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工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16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行和执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指导和督促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已开展签约服务的应参照《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修订完善。要加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范围,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提高养老机构服务签约率。

  附件: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

  2017218

附件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签订对规范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的意愿,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宣传。《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推行和执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服务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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