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验收制度的通知
吉民发〔1995〕6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省厅决定对全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验收内容
(一)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合法性。经营性公墓必须经省民政厅批准;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必须经省申报由民政部批准,申报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各种手续必须齐备。
(二)墓地建设情况。整体规划科学合理,交通方便,路况良好,停车场宽敞平整,各墓区有明显的界线和标志;墓区过道方便,排水好,墓穴占地符合标准,单穴占地一般不超过一平方米;墓穴地基牢固,挡土墙坚固美观,办公环境良好,营业厅整洁、明亮;洗手间、厕所等服务设施良好;车辆状况好。
(三)美化绿化情况。整个墓地美观艺术,有适当的美化景点;整个墓区实现绿色覆盖,墓区既有高棵树木,又有矮棵树木,并有常绿乔木和花草;各种建筑设施、墓穴墓碑有较高的艺术性和观赏价值;墓碑工艺好,碑文书法水平高。
(四)经营管理好。经营效益好,资金使用合理;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责、权、利落实;按规定收费,价格科学合理,联营性公墓利润分成认真履行协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和奖金合理;注意开拓服务领域,发展经营项目,档案资料规范、齐全;有各种建设档案、车辆设备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墓穴安葬档案。
(五)文明优质服务情况。服务规范,热情周到,有公开办事制度,收费价格公开,职工举止文雅,语言文明,业务熟悉;服务项目齐全,墓碑多样化,有便民利民项目;有接受群众监督措施。
(六)自身建设情况。主管部门对公墓管理重视,对公墓各种情况熟悉;班子团结,有战斗力,作风民主,廉洁自律;职工队伍素质高,注意职工业务学习和培训;有定期学习和会议制度并得到落实;内部机构设置合理。
二、年检验收时间
各地每年七、八月进行自检;省每年九、十月份进行年检验收。
三、年检验收方法
会厅、省殡葬协会直接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听汇报、考现场、查档案、填写年检登记表,座谈评议打分等办法,验收后,发布年检验收公告。在适当时机开展评定年级公墓活动。各地自检可参照全省联检方法进行。
四、年检验收结果处理办法
(一)对属非法经营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经营单位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所需经费由建墓单位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确需保留的,在清理整顿之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二)对于年检验收合格的发给继续经营合格证
(三)对于存在一般问题的,要予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四)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经营的,实行停业整顿,直至明令取缔。
五、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在每年九月之前进行自检。
(二)各墓地要建立公墓建设、经营管理资料档案。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